勞動部宣導教材(地方政府)· 重點拆解

外送員權益保障及
外送平臺管理法

全文 5 章 28 條,公布後 6 個月施行。母法處理的是同一件事:外送平臺單方掌握派單、報酬、契約與停權,把外送員、消費者、合作商家推到弱勢位置。以下依「立法動機 → 條文 → 罰則 → 地方機關怎麼收案」展開,條文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母法與施行細則正式版本補齊。

115.7.21施行日(115.1.21 公布)
28條文(5 章)
1.25×最低工資時薪
45元/單保障金額
115.6.26施行細則發布(20 條)
10款不得記載事項

條文心智圖

點主幹展開/收合
外送專法5章28條 | 115.7.21 施行
為什麼要立專法立法背景五項權力失衡
  • 核心平臺與各關係人間權力失衡

    • 報酬由平臺單方決定,無最低保障、計算不透明
    • 平臺可片面停權或終止契約,衝擊工作權
    • 消費者不知運費怎麼算,爭議難主張
    • 小型商家被動接受抽成與條款,無議約能力
    • 政府缺產業資訊與管理工具,無從監管
第一章 總則§1–3適用範圍・主管機關・定義
  • §1立法宗旨與僱傭關係的補充適用

    • 平臺與外送員具僱傭關係者,除勞基法等勞動法令外,仍適用本法 §4 V、§10、§21–§25
    • 即:契約收執、商業保險、職災通報、教育訓練與罰則,形成補充性保障
  • §2六個主管機關的分工

    • 本法「主管機關」:中央為勞動部,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,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;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業務者,由各該機關辦理
    • 勞動:契約、停權、報酬、申訴、職安、保險、紀錄保存、職安訓練
    • 交通:基本運價核定、消保、個資、道安、消費者紀錄、交安訓練
    • 經濟:外送合作契約、平臺收費與爭議處理、商家紀錄
    • 衛福:外送食品衛生安全、食安教育訓練
    • 金管: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、團傷險與責任險商品
    • 數位: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
  • §3名詞定義(最關鍵是「每筆訂單」)

    • 每筆訂單=僅含一個取件地點+一個送達地點。疊單也要單單計算基本報酬
    • 外送服務期間:接單起 → 完成該筆訂單止
    • 上線期間:App 上線起 → 下線止(責任險以此為期間)
    • 停權: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;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——「停權」在本法同時涵蓋商家
    • 報酬:依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之勞務對價,包括基本報酬及各項獎金(細則 §2 排除小費與實物)
第二章 外送員權益保障§4–12報酬・停權申訴・保險・離線權
  • §4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

    •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(115.6.26 已公告),內容涵蓋報酬、停權、終止、申訴、保險、服務流程、專人聯絡方式
    • 契約違反公告事項者無效;應記載事項未寫進契約,仍構成契約內容
    • 變更重要權利義務須外送員同意,且不得以不利對待逼同意;片面公告、通知不生效力
    • 契約成立後7 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
  • §5基本報酬、給付方式與報酬清冊

    • 每筆訂單基本報酬 ≥ 服務期間按比例換算之最低工資時薪1.25 倍,且 ≥ 45 元
    • 保障金額逐年依最低工資調升比率公告調整
    • 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;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 次,並附報酬明細表
    • 報酬清冊應保存5 年;細則 §2:報酬不含小費、實物等非勞務對價之給與
    • 細則 §6:外送員死亡時,平臺應結清報酬並給付其民法所定遺產繼承人
    • 勞動部 Q&A:服務時間按實際完成之外送服務期間(非平臺預估),含接單、等待製餐、運送全程
    • 勞動部 Q&A:訂單未完成且不可歸責於外送員者,得依同一公式請求合理報酬,惟不適用 45 元保障
    • 勞動部 Q&A:疊單不禁止,但須單單核算;獎勵、加碼不計入基本報酬
  • §6派單當下即時揭露訂單重要資訊

    • 預估報酬須將基本報酬與獎金分別揭示,不得只給合計金額
    • 取送地點須含地址、樓層及抵達區域;抵達區域指須完成交付之特定區域,如大樓管理室、會議室、辦公室、停車場、警衛亭
    • 細則 §8 III:平臺應在 App 建置欄位供消費者確實填寫送達地點;若提供之資訊與實際不符,平臺證明無故意過失後視為已明確告知
    • 其他至少含:具公信力地圖之行車路線與預估里程、訂單預估完成時間、消費者付費方式、商品內容物及數量
  • §7平臺終止契約須有法定事由

    • 限外送員違反個資法、性騷法、跟騷法、刑法、交通法規、食安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,且情節重大
    • 須敘明完整、簡明、可理解之理由通知,並負舉證責任、給予申訴機會
    • 細則:自知悉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30 日內為之;應提供事實要旨,涉檢舉人隱私得遮蔽識別資訊
  • §8外送員終止契約並請求經濟補償

    • 事由:平臺成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致誤信有受損害之虞;或平臺違反契約、本法或法令致有損害權益之虞
    • 應自知悉之日起30 日內終止;平臺應發給經濟補償
    • 《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》共 5 條,115.6.26 公告、115.7.21 施行
  • §9申訴制度+終止契約爭議的獨立處理小組

    • 應受理三類申訴:報酬金額計算與給付時間;停權、終止或其他不利決定;與商家或消費者之服務爭議
    • 制度須含受理單位、流程、處理時間、回復方式、申訴成立後補償措施,並公開揭示
    • 獨立處理小組:≥3 人,含工會代表 ≥1 人,其餘為具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產業實務、與平臺無利害關係之外部專家學者;定期開會、名冊公開
    • 細則:處理時間自受理次日起算,一般案件≤21 日、終止契約案件≤40 日;平臺無正當理由應尊重小組判斷,得委託非營利民間團體辦理
    • 不得因外送員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為不利決定
  • §10強制投保團體傷害險與責任險

    • 團傷險期間=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(全時段,不論有無上線);責任險期間=上線期間
    • 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;保險契約以書面或電子提供收執並保存1 年
    • 停保門檻:外送員連續逾 3 日無提供服務紀錄(自最後一筆訂單翌日 0 時起算),且§15 停業期間不計入
    • 定型化契約:逾 3 日停保者,受理復保申請後≤6 小時恢復;逾 10 日始停保者≤24 小時恢復
    • 115.7.21 勞職授字第1150252764號公告保險範圍:應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;團傷險須含死亡、失能及傷害醫療,「意外事故」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
    • 責任險分兩塊:汽機車部分只賠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(縱使未投強制險、強制險失效或不予給付,仍先扣除強制險給付標準);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部分則直接負賠償之責
  • §11離線權

    • 不得強制排定上線期間,或違反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
    • 對拒絕接單、選擇下線休息,不得有不利對待(罰鍰級距最高的一組)
  • §12職災保險保費補助

    • 由職業工會或本人參加勞工職災保險者,得檢附繳費證明請平臺支付自行負擔部分,平臺不得拒絕
    • 同時於 2 個以上平臺服務者僅得擇一申請
    • 細則:須當月有提供服務;申請期限為服務月份之次月 1 日起 1 年內;平臺應於申請日起30 日內支付
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· 115.6.26十項應記載+十款不得記載
  • 契約成立及變更:年資不因重簽而中斷

    • 成立後 7 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收執
    • 報酬、停權、終止、申訴、保險等重要事項,未經同意不得片面變更或增補
    • 因配合本法施行而重新簽約者,原有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,不得中斷
    • 因組織調整、業務移轉改由關係企業簽約者,年資同樣合併計算不中斷
  • 報酬計算及給付

    • 基本報酬計算方式須寫入契約;各項獎勵措施及金額不得計入基本報酬
    • 低於法定最低標準者,平臺應補足差額
    • 結算週期由雙方約定(每月至少發給 2 次),結算後於約定日數內提供明細表並匯入指定帳戶
    • 明細表四項:每筆訂單之計算方式、實際完成時間及金額/得扣除項目及金額/報酬總額及實發金額/其他
    • 不可歸責於外送員致訂單無法完成:外送員即時回報,平臺查證屬實後,按實際已提供時間 ÷ 60 × 最低工資 × 1.25 計給
  • 停權及終止:通知六項與「三日」區間

    • 停權事由與期間須於契約約定並公告,且符合明確性、可歸責性、公平性、比例性原則
    • 通知應載明:①事實要旨(含理由及行為態樣)②事實發生區間(不得逾三日)③調查情形 ④足以讓外送員自我檢視之事證 ⑤生效日期 ⑥申訴管道及期間
    • 終止須符 §7 I,並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
  • 申訴及救濟:地方主管機關的接手點

    • 報酬、停權、終止等個人權益爭議應優先走平臺內部申訴;內部管道仍未妥適解決者,外送員得向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處理
    • 處理流程須給予陳述意見及提出證據之權利並製作紀錄;至遲於受理翌日起 ≤21 日(獨立處理小組 ≤40 日)以書面掛號或電子方式通知結果、判斷理由及事證
    • 申訴成立者,應於約定日數內恢復帳號權利及相關權益
    • 補償擇一:按申訴日起至恢復權利前一日之日數 ×〔經濟補償辦法平均報酬 ÷ 30 日〕(停權爭議自停權當日前一日起算),或每日約定金額
  • 五 · 六保險與職災保費

    • 簽約後約定日數內投保、投保後約定日數內提供保險契約收執;團傷險之保險責任得自首次上線時生效
    • 復保:逾 3 日停保者 ≤6 小時、逾 10 日始停保者 ≤24 小時;持續上線卻拒接任何訂單逾 3 日者,平臺得強制下線並停保,且應立即通知
    • 職災保費支付期限最長不得逾 30 日;不得提供不實資料或向多家重複請領
  • 七 – 十服務流程、專人窗口、職安衛與爭議處理

    • 基本流程須含接單、取餐、送餐、特殊問題協助、服務品質標準、訂單取消機制及安全作業規範
    • 已依平臺提供之地點完成送達後,消費者另要求變更送達地點者,平臺不得強制外送員同意,並應提供後續處理方式
    • 專人服務聯絡方式:App、智能客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或其他可即時處理之方式
    • 職安衛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、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勞動部「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」辦理
    • 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,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外送員居住所或勞務提供地之法院;契約條款有疑義時,應為有利於外送員之解釋
  • 不得記載事項(十款)

    • 1 基本報酬低於法定最低標準
    • 2 法令或雙方約定以外的扣抵、扣減事由
    • 3 由外送員負擔平臺經營成本(保險費、職災保險費支付等)
    • 4 運費優惠(折抵、餐點折扣、免運門檻、會員福利等)由外送員負擔或自報酬扣減
    • 5 現金收款客訴短少或拒付時,平臺不經調查逕由外送員負擔或扣減
    • 6 不可歸責於外送員致訂單無法完成,損失由外送員負擔或平臺得扣減、不給付報酬
    • 7 把獎勵措施給付之報酬計入基本報酬
    • 8 平臺抽取消費者給付之小費
    • 9 強制上線,或以拒單、下線為由停權、終止契約等不利對待
    • 10 禁止外送員與其他平臺成立外送服務契約
第三章 外送平臺管理§13–23消費者・商家・天災・個資・紀錄
  • §13 · §14消費者與合作商家

    • §13 交通主管機關依消保法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
    • §14 經濟主管機關訂外送合作契約範本:商品與價格、服務費與運費金額或比例、貨款結算、食安衛生、爭議處理、契約期間與終止
    • 合作契約成立後7 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商家收執
    • 經濟部已於 115.5.13 公告外送合作契約範本(115.7.21 生效),內容見下一主幹
  • §15天然災害應停業

    • 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,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
    • 細則:非停業區的訂單,其行車路線不得經過已停業區域
  • §16 · §17個資安全與定期申報

    • §16 應遵循個資法、確保程式資安與系統穩定;交通主管機關得要求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
    • §17 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外送員人數、外送服務期間、上線期間、報酬等資訊
  • §18 · §19消費者與合作商家紀錄,各保存至少 2 年

    • §18 消費者(8 款):訂購時間與內容物/商品價格、服務費或運費/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/平臺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/給付遲延、種類數量不符、瑕疵損壞之處理方式與收退費及補償/消費者與平臺間契約/客服及投訴處理紀錄/其他相關紀錄
    • §19 合作商家(6 款):外送合作契約/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執行紀錄/商家接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與內容/與商家間客服或爭議處理紀錄/貨款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/其他相關紀錄
    • 兩條均定明: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,平臺不得拒絕(細則 §16 定義「有關機關」為 §2 各主管機關)
  • §20外送員紀錄保存至少 2 年

    • 七款:外送服務契約/外送服務期間/上線期間/停權與 §7 終止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利決定/其他終止情事/§22 教育訓練紀錄/其他相關紀錄
    •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調閱,平臺不得拒絕
  • §21重大職災 8 小時內通報

    • 觸發:死亡災害;或罹災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
    • 自明知或可得而知事實起8 小時內通報事實發生地轄區勞動檢查機構,事後並須事故調查、分析、作成紀錄
  • §22 · §23教育訓練與運送安全講習

    • §22 新加入外送員須完成職安衛、交通安全、食品衛生安全等訓練,未完成不得執行外送服務;在職者每年仍須完成一定時數
    • 勞動部 115.7.21 勞職授字第1150252760號公告:職安衛訓練之時數、內容、師資依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§42-4 辦理;平臺與外送員間具僱傭關係者,並依同規則 §17–§19 辦理
    • 未依訓練規則辦理者,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§43、§45、§49 處罰
    • 食品衛生安全訓練:衛福部《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》定新人上線前至少 1 小時、在職每年至少 1 小時(詳見下方主幹)
    • 交通安全訓練之時數、內容、師資由交通部另行公告
    • §23 外送員有交通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,平臺應於改善期內完成運送安全講習,完成前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
外送合作契約範本經濟部 · 115.5.13抽成透明・對帳・演算法調整
  • 體例依 §14 I 訂定,115.7.21 生效

    • 經商字第 11568000860 號公告,共 9 條,供平臺與商家訂約參考
    • 契約之訂立、變更及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正體中文為主;有其他語言版本者以正體中文版為準
    • 契約成立後 7 日內提供完整契約予商家留存,並確保存續期間得隨時查閱
  • 收費項目必須逐項寫明

    • 上架費、行動裝置租用費、SIM 卡租用費、平臺期租費、抽成佣金(%)及其他
    • 抽成計算基準是否含稅、外送服務費、平臺補貼、折扣、退款、取消訂單、包裝材料費、未滿低消差額,須另行明訂
    • 各項收費項目、計算方式及金額或比例,非經契約變更程序不得任意調整
  • 貨款結算與遲延責任

    • 對帳與匯款週期均不得逾一個月;商家確認對帳單期限不得逾 5 個工作天
    • 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者,仍得在民法 §127 時效內就顯然計算錯誤請求更正
    • 部分爭議不得延遲全部款項之支付;銀行手續費由平臺負擔
    • 逾期付款按法定利率計息;逾約定付款日 7 日仍未清償,商家得限期改善、暫停供貨或終止契約
    • 結算所扣費用以契約明定或雙方合意者為限,不得僅依平臺公告或內部規章增加扣款項目
  • 契約變更:哪些須雙方合意

    • 平臺變更契約應於擬生效日 30 日前通知並公告內容、理由及生效日
    • 一般營運規則調整、流程優化或配合法令修正:商家未於生效前異議並持續使用者視為同意
    • 但新增費用項目、抽成比例或計算方式、結算週期或付款條件、終止權之限制,以及曝光度、排序機制或實質收益之演算法調整等,須經雙方合意始生效
  • 三 · 八 · 九紀錄保存、終止與爭議處理

    • 平臺應保存六款商家相關紀錄至契約終止後至少 2 年(對應本法 §19)
    • 終止之一方須敘明理由及事實依據並負舉證責任;終止不影響先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,未結貨款仍應結清
    • 爭議處理須涵蓋費用計算、貨款對帳、訂單與配送紀錄疑義、系統與帳號權限、契約履行、平臺所為終止等六類
    • 平臺不得以與爭議無關之條件限制商家退出平臺,無爭議款項不得無故遲延
    • 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不得排除民事訴訟法 §436-9 小額訴訟管轄之適用
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辦法衛福部 · 全文 4 條1 小時・講師資格・裁罰兩層
  • §1 · §4依 §22 III 訂定,自發布日施行

    • 衛授食字第 1151301721 號令訂定發布;食藥署另發布 Q&A 問答集(115.7.21)
  • §3時數:各 1 小時,新人須「上線前」完成

    • 新加入之外送員:至少 1 小時,且應於開始外送服務前完成
    • 在職外送員:每年至少 1 小時
    • 外送員若已受 GHP 準則之食品從業人員訓練,且課程含食安法相關法規與 GHP 運輸管制、物流管制、食品外送平臺業者衛生管理者,得列入本辦法時數計算
  • §2辦理方式、內容與講師資格

    • 得由平臺自行辦理,或由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辦理
    • 平臺自行辦理者,講師應由食品技師、公共衛生師、營養師或其他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相關學、經歷之人員擔任
    • 其他學經歷認定:專科以上食品、營養、家政、生活應用科學、畜牧、獸醫、化學、化工、農業化學、生物化學、生物、藥學、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畢業,或食品產業衛生、生產或品質管理職務 3 年以上
    • 不強制課程種類,但內容須包含食安法相關法規及 GHP 準則(運輸管制、物流管制、食品外送平臺業者之衛生管理)
  • 適用誰算「外送員」

    • 以本法 §3① 為準:與平臺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
    • 餐廳自有員工負責外送者,因未與平臺成立外送服務契約,不適用本辦法
  • 裁罰時數不足與完全未訓練,天差地遠

    • 時數不足:依本法 §24 V 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處 2–10 萬
    • 完全未受訓:同時違反本法 §22 及食安法 §8,依行政罰法 §24 從一重,優先適用食安法 §44 I,限期改正、屆期不改正處 6 萬–2 億元
  • 複查同一業者再犯的三種時點

    • ① 仍在限期改正期間內查獲他名外送員相同違規 → 不得逕認未改正而裁罰
    • ② 限期屆至複查時再查獲相同情節 → 認未依限改正,依 §24 V 裁罰
    • ③ 限期屆至且複查合格後再查獲相同情節 → 屬另一次違規,仍應先命限期改正,未改正才罰
第四、五章 罰則與附則§24–28罰鍰・公布業者・委外適用
  • §24罰鍰的六個層級

    • I 違反 §11(離線權)、§15(天災停業)→ 10–50 萬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裁處
    • II 違反 §23(未完成運送安全講習前仍使其提供服務)→ 10–50 萬,由交通主管機關裁處
    • III 違反 §21(重大職災通報、事故調查分析及紀錄)→ 3–30 萬
    • IV 拒絕、規避或妨礙監督、檢查或調閱紀錄 → 3–15 萬
    • V 三款各處 2–10 萬:①違反 §4、§12、§14、§18、§19、§20 經通知逾期未改善;②違反 §22 之交通安全、食品衛生安全訓練經通知逾期未改善;③違反 §5、§8、§9、§10(不必先限期改善
    • VI 違反 §22 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→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處罰
  • §25公布違法業者並按次處罰

    • 經處以罰鍰者,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業者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處分日期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
  • §26委託第三人的適用

    • 平臺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第三人、並由該第三人與外送員成立契約者,該第三人適用 §4–§12、§15–§17、§20–§23 及其罰則
    • 該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僱傭關係者,依 §1 II 但書辦理
  • §27 · §28施行細則與施行日

    • §27 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(115.6.26 發布,全文 20 條)
    • §28 本法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,即 115.7.21(115.1.21 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5941號令公布)
施行細則的地方機關重點細則 §18–§20誰裁處・可否委辦
  • 細則 §18§24 V 罰鍰的處罰機關分工

    •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:§4 V、§5 I 及 III–V、§8 III、§9、§10、§12 I、§20 I
    • 經濟主管機關:§14 III(商家契約收執)、§19 I(商家紀錄保存)
    • 交通主管機關:§18 I(消費者紀錄保存)、§22 I·II 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
    •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:§22 I·II 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
  • 細則 §19得委任或委辦

    •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得將第二章、第三章及第四章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
  • 細則 §20施行日

    • 本細則自 115.7.21 施行(115.6.26 發布,全文 20 條、分四章)
停權與解約的實務判準勞動部 Q&A受理申訴時的檢核點
  • 要件停權事由須先寫進契約並公開揭示

    • 平臺不得任意停權或終止;停權事由及期間應事先於契約明定並公開揭示
    • 事由與期間應符合四原則:明確性、可歸責性、公平性、比例性
  • 程序通知應載明六項

    • 事實要旨、事實發生區間、調查情形、相關事證、生效日期、申訴管道
    • 平臺就理由負舉證責任;涉檢舉人或第三人隱私安全者得遮蔽識別資訊(細則 §10 II)
  • 救濟錯誤停權的回復

    • 經確認停權或終止有誤者,平臺應立即恢復權益,並依其公開揭示之補償措施提供補償
    • 獨立處理小組認定申訴成立者,平臺無正當理由應尊重其判斷(細則 §12 II)
子法分工授權訂定勞動・交通・經濟・衛福
  • 勞動部五項

    • 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§4)
    • 外送員終止契約經濟補償發給辦法(§8)
    • 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、最低投保金額(§10)
    •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、內容、師資(§22)
    • 本法施行細則(§27)
  • 交通部三項

    • 依消保法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§13)
    • 交通安全教育訓練時數、內容、師資(§22)
    • 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、安全講習內容及完成期限(§23)
  • 經濟部一項

    • 外送合作契約範本(§14)
  • 衛福部一項

    • 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時數、內容、師資(§22)

基本報酬怎麼算

§5 I +施行細則 §3、§4

四步驟檢核承辦人核算流程

  1. 確認外送服務時間:接單起至完成訂單止,以分鐘計。未滿 30 秒不計;30 秒以上以 1 分鐘計。
    20分20秒 → 20 分 | 20分35秒 → 21 分
  2. 計算法定最低基本報酬
    服務時間(分)÷ 60 × 當年最低工資時薪 × 1.25
  3. 與 45 元保障金額比較:公式結果高於 45 元取公式值;未達 45 元則以 45 元為準。
  4. 核對平臺實付金額:只看基本報酬,不含尖峰加碼、雨天加碼、任務獎勵等獎勵金。低於法定標準者,平臺應補足差額。
進位:算至小數第 2 位,再無條件進位至小數第 1 位

兩個實例以時薪 196 元計

  1. 服務時間 14 分 43 秒
    → 15 分 15÷60×196×1.25 = 61.25 → 61.3 元
  2. 服務時間 18 分 40 秒
    → 19 分 19÷60×196×1.25 = 77.5833… → 77.6 元
  3. 保障金額逐年調升(假設 116 年最低工資調升 3%)
    45 × 1.03 = 46.35 → 46.4 元

經濟補償怎麼算

§8+經濟補償辦法(共 5 條)

計算基準辦法 §2–§4

  1. 服務日數:取契約成立之日起至終止當日止實際提供外送服務之總時數
    實際提供外送服務總時數 ÷ 8 小時
    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、未滿 1 日以 1 日計
  2. 服務年資
    服務日數 ÷ 245 日
    245 日參照一般勞工實際工作日
  3. 平均報酬
    終止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報酬總額 ÷ 6
    未滿 6 個月者:契約有效期間所得報酬總額 ÷ 契約有效期間日數 × 30 日
  4. 補償金額
    服務年資 × 0.5 個月 × 平均報酬
    上限 6 個月平均報酬;終止後 60 日內給付至外送員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,或以其他法定清償方式為之
    辦法 §2 III 將「無條件進位至整數」置於平均報酬之計算;勞動部教材之兩則算例則於補償金額結果進位(4,486 元、37,245 元)。實務核算時兩處都取整數為宜。

兩個實例教材案例

  1. 契約未滿 6 個月:150 日、服務 880 小時、150 日總收入 99,900 元
    880÷8 = 110 日 → 110÷245 年
    99,900÷150×30 = 19,980 元
    110/245 × 0.5 × 19,980 = 4,486 元
  2. 年資 3 年:服務 2,920 小時、近 180 日總收入 30 萬元
    2,920÷8 = 365 日 → 365÷245 年
    300,000÷6 = 50,000 元
    365/245 × 0.5 × 50,000 = 37,245 元

停權/解約申訴成立的補償定型化契約 四(四)

  1. 算日數:自外送員提出申訴之日起,至恢復權利之前一日止
    停權爭議:自停權當日前一日起算
  2. 算單價:兩者擇一於契約約定
    經濟補償辦法之平均報酬 ÷ 30 日 | 每日約定金額
  3. 補償金額
    日數 × 單價
    與 §8 之經濟補償不同:這是申訴成立回復權益的補償,經濟補償則是外送員依法終止契約的給付

期限速查

承辦最常被問的數字
7 日契約成立後交付收執(外送員/商家)
30 日知悉起終止契約期限(平臺/外送員)
30 日平臺支付職災保費期限
21 日一般申訴處理上限(受理次日起)
40 日終止契約申訴處理上限
60 日經濟補償發給期限
8 小時重大職災通報勞檢機構
逾 3 日無服務紀錄始得暫停投保
6 / 24 小時復保期限(逾 3 日/逾 10 日停保)
2 次/月報酬至少定期發給次數
1 年保險契約保存;職災保費申請期限
2 年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
5 年報酬清冊保存
≤3 日停權通知之「事實發生區間」上限
30 日前合作契約變更之預告期
≤5 工作天商家確認對帳單期限
≤1 個月商家對帳與貨款匯付週期
1 小時食安訓練:新人上線前/在職每年

保險最低投保金額

§10 I② 公告附表
保險類別給付項目最低保險金額保險契約期間
團體傷害保險死亡/失能300 萬元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(全時段,不論有無上線)
傷害醫療-實支實付3 萬元
傷害醫療-住院日額1,000 元/日
責任保險每一個人傷害200 萬元上線期間
每一意外事故400 萬元

保險範圍依 115.7.21 勞職授字第1150252764號公告:團體傷害保險須涵蓋死亡、失能及傷害醫療,「意外事故」限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。責任保險就汽機車部分屬超額責任保險——只賠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,且縱使外送員未投保強制險、強制險已失效或依規定不予給付、可得追償,理賠時仍應先扣除強制險之給付標準;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部分則無此扣除。

管轄分工與罰鍰

地方政府受理申訴檢舉的判斷基準
案件類型管轄基準
離線權、基本報酬、獎金、經濟補償、保險、契約收執等個別勞動權益勞務提供地
外送員紀錄保存、申訴制度等平臺管理制度事業單位登記所在地
天然災害停業義務發布停班所在地
重大職業災害通報義務職災事實發生地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
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職安法規定
拒絕或妨礙檢查執行檢查機關

「勞務提供地」怎麼認定看領取商品地點

  1. 單一爭議訂單:以該筆訂單領取商品地所在縣市認定。
  2. 多筆爭議訂單:統計各訂單領取商品地縣市筆數,由占比最高之縣市管轄。
  3. 與特定訂單無關:採申訴日前最近 10 筆已完成訂單的領取商品地,占比最高者管轄。

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流程先收案、後判斷

  1. 收案:不得拒絕收案,也不得要求外送員自行判斷管轄。
  2. 判斷管轄權:有管轄權即受理調查;無管轄權應移送主管機關。
  3. 資料不足:可請外送員透過平臺聯繫窗口(如工單)調取訂單資料或事證,確認管轄後續辦。

限期改正後再查獲,怎麼認定食藥署 Q&A 類推

  1. 仍在改正期間內查獲同一業者相同違規(換一名外送員):不得逕認未依限改正而裁罰。
  2. 期限屆至複查時再查獲相同情節:認定未依限改正,依 §24 V 裁處罰鍰。
  3. 複查合格後再查獲相同情節:屬另一次違規,仍應重新命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才裁罰。

此三分法出自食安訓練 Q&A,但處理的是本法 §24 V「限期改善型」違規的共通問題。

違反條文違規事項罰鍰裁處機關
§11 I違反離線權(強制排定上線、違反意願維持上線、對拒單或下線不利對待)10–50 萬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§15 I天然災害停班地區未停止營運10–50 萬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§23未完成運送安全講習前仍使外送員提供服務10–50 萬交通主管機關
§21未於 8 小時內通報重大職災、未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3–30 萬遭拒絕或妨礙之主管機關
§24 IV拒絕、規避或妨礙監督、檢查或調閱紀錄3–15 萬執行檢查機關
§5 I、III–V未達基本報酬、報酬未全額給付、未提供報酬明細、未置備或未保存報酬清冊2–10 萬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§8 III未發給經濟補償2–10 萬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§9未建立或未公開揭示申訴制度、未成立獨立處理小組、小組成員不符規定、因申訴為不利決定2–10 萬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§10未投保商業保險即讓外送員提供服務、違法停保、未提供保險契約收執2–10 萬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§4未依定型化契約規定、變更未經同意、未於 7 日內提供契約收執限期改善→2–10 萬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§12拒絕支付職災保險保費、未於 30 日內支付限期改善→2–10 萬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§20 I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(7 款、至少 2 年)限期改善→2–10 萬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§14 III未於 7 日內提供外送合作契約予商家收執限期改善→2–10 萬經濟主管機關
§19 I未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(6 款、至少 2 年)限期改善→2–10 萬經濟主管機關
§18 I未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(8 款、至少 2 年)限期改善→2–10 萬交通主管機關
§22 I、II未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限期改善→2–10 萬交通主管機關
§22 I、II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時數不足限期改正→2–10 萬衛生福利主管機關
食安法 §8外送員完全未受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(與 §22 競合,依行政罰法 §24 從一重)限期改正→6 萬–2 億衛生福利主管機關(食安法 §44 I)
§22 I、II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職安法 §43、§45、§49依職安法及勞動檢查管轄
§25裁罰後應公布業者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;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裁處機關

兩張表回答的是不同問題:上方「管轄基準」決定哪一個地方政府受理,本表末欄依施行細則 §18 及本法 §24 決定哪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。細則 §19 另定明各主管機關得將第二至四章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。

法源與延伸資料

點名稱可開啟原始頁面

母法與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

附屬法規與宣導勞動部

  • 外送專法及附屬法規(八份文件下載頁)
  • 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115.6.26 訂定)
  • 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(115.6.26 訂定,全文 5 條,115.7.21 施行)
  • 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公告(115.7.21 勞職授字第1150252764號)
  •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公告(115.7.21 勞職授字第1150252760號)
  • 經濟部外送合作契約範本(115.5.13 經商字第11568000860號,115.7.21 生效)
  • 衛生福利部《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》(衛授食字第1151301721號令,全文 4 條)及食藥署 Q&A 問答集(115.7.21)
  • 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:九篇重點說明、四篇常見問題 Q&A、宣導懶人包與影音

條文文字採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母法與施行細則正式版本;實務判準取自勞動部「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」常見問題 Q&A;計算實例、管轄基準與受理流程取自勞動部宣導會教材(地方政府場次,115.8.11)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、外送合作契約範本、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公告之內容,取自行政院公報及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之公告全文;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時數、師資與裁罰見衛生福利部辦法及食藥署 Q&A;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之時數、內容、師資由交通部另行公告,本頁尚未納入。適用前請以各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版本為準。